晋中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民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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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管理员 发表于 2023-12-26 11:06:00

 晋中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

(民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网约房(民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网约房(民宿)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在网上接受预订,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场所。

二、从事网约房(民宿)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应为房屋产权人或者合法承租人; 

(二)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旅客住宿采集传输设备;

(五)通过登录手机微信“山西公安小程序-掌上派出所-我要办事-网约房(民宿)”信息报备渠道,进行场所备案;

(六)网约房(民宿)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七)网约房(民宿)提供上网环境或服务的,应当具备实名上网功能,并确保相应的网络安全。

三、网约房(民宿)经营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网约房(民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二)租赁他人房屋经营网约房(民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人同意出租房屋用于网约房(民宿)经营的书面材料;

(三)个人经营网约房(民宿)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单位经营网约房(民宿)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四)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房屋标准地址,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

四、互联网平台发布网约房(民宿)信息的,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核验网约房(民宿)经营单位(个人)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房屋标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网约房(民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

(四)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拟入住人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五)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信息:网约房(民宿)标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网约房(民宿)经营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联系方式等;网约房(民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联系方式、预定入住时间等。

(六)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需要,互联网平台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下架已发布的房源,暂停网上预订业务。

 五、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网约房(民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撤销:

(一)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核验未通过的;

(二)提供的房源地址、面积与实际或房屋产权证明记载不符的;

(三)图片、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应当撤销的情形。

六、网约房(民宿)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网约房(民宿)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二)核验、如实登记住宿人信息,并通过手机微信“山西公安小程序-掌上派出所”及时填报住宿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

(三)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严格落实公安部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四)发现住宿人利用网约房(民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网约房(民宿)停止经营或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网约房(民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互联网平台报备;

(六)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七、网约房(民宿)经营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互联网平台撤销发布的房源。

(一)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二)网约房(民宿)经营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向网约房(民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的;

(三)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和网约房(民宿)从业人员信息的;

(四)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明知住宿人从事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违法违规经营拒不整改的。

八、网约房(民宿)住宿人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配合网约房(民宿)经营者进行验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九、互联网平台、网约房(民宿)经营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对获取的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作除网约房(民宿)经营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十、互联网平台、网约房(民宿)经营单位(个人)、网约房(民宿)住宿人如违反本通告,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晋中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25日

相关法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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